案例:某同事初次订立合同三年,但是合同未到期调动3次,均是集团内调动,公司法人变化导致三次都重新签订合同。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已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要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这种说法?
案例解析: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合同期内,如果因工作需要在同一企业内调动岗位,劳动者同意,应变更劳动合同。
2、如在集团子公司内调动,企业、法人均已改变,应在获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计算续签劳动合同次数时,不连续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累计工龄达10年以上,员工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