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的大新闻还是想跟大家分享下,东莞某大型鞋厂因为给员工缴纳社保比例偏低,遭到了工人的集体罢工。君子所在的小厂在这方面倒是合法合规的,所以没有受到影响。所以,无论是什么企业还是依法办事,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长治久安啊。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吧!
注:以下案例均来自于2013秋勤奋班【有问必答】
案例一:员工工伤的赔付比例及资金问题?
小王在周三下班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被汽车撞伤,造成大腿受伤,肋骨断了三根,胸腔充血。后经交警鉴定认定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80%),确定为工伤。赔付方面,责任方和公司的赔付先后及比例如何设定?该员工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交通事故伤残赔付和公司的工伤赔付?(提问者:NordoZhen )
牛人解析:
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员工系非主要责任)发生的工伤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一类特殊的工伤类别,涉及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法律竞合关系,该问题目前在国内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各地的实际中,职工除向第三人申请侵权赔偿后可再行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基本有兼得式、选择式、互补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司法解释所进行的阐释,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即工伤职工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获得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工伤保险而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很多省份采用兼得式,劳动者获得了双重赔偿。
所以建议看一下各自省份的相关规定。
附江苏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 “部分兼得、部分补充 ”的关系。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采取兼得原则。(2013秋牛人:时风 )
案例二:问题员工失联,公司如何应对?
公司有个员工,已经十几天没来上班,已联系家人,他的家人也联系不到他。公司已出书面通知寄到他家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问题是,他上个月的工资还没有发放,他本人也没有回来办理离职手续。正常情况下,公司应该将其工资扣起,直至他回来办理离职手续。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他在失踪前,曾借了(偷)公司另外一个员工的东西,一直没还(那个员工已报案)。现在公司的做法是,通知他家人过来代其办理离职手续,工资交给他的家人,然后由他的家人还钱给报案的那个员工。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有没有法律风险,请牛人解答一下!(提问者:卡农HR )
牛人解析:
1.该员工是否有请假?如果没有请假的话,可以根据企业制度规定视为旷工处理。例如我们公司的制度里规定:未经批准不到岗属于旷工,三日后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注意这种情况,要确保两点,一点是制度是企业合法程序制定的,另一点是员工需要对制度知情,最好是入职的时候有签字确认了解的。)
2、在联系不到本人的情况下,公司已经通过正式的渠道比如信息邮寄或登报,告知其在几日内来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及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否则将其保险档案转为托管;
3、保留好通知记录,解除公司用工风险;
4、同时在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可追究其自旷工之日起无工作交接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5、在本案例中该员工是已经失踪了,但是未与公司及家人的联系,公司通知其家人来领取未领取的工资,并且通知其家人来代办理离职手续,是合理及合法的。记得留下发放工资的证据及家人为其代办离职手续的证据(例如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盖手印);而该员工与另外员工的纠纷,既然已由另外员工报案处理,就无需公司介入,这样做是合理的。(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雪冰 )
本案例中企业的的做法是存在风险的。主要在于其劳动合同解除的手续不应由其家属代为办理,虽然是家属的身份,但从法律角度讲员工和其家属是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代办可以,但必须有该员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至于至于其他的内容冰雪回答的已经很详细了,本案中制度的合法性、相关资料的收集是是关键点,至于该员工与其他员工的经济纠纷,确如冰雪所说,既然已经报案就应担按照警方的程序办理,企业无需介入了。
(2013春季班牛人:东生补充)
案例三:工伤员工去世,直系家属可以领取抚恤金吗?
结合三茅4月18日工伤的案例,我也有个疑问:如果某员工因工受伤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合同继续维持,工作另有安排);此员工因病去世后,其未满18周岁子女向单位提出抚恤金要求,可以获得支持吗?问题点:因员工一直属在职不可能领取离职后才能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现在又是因病去世,也不属于工亡范围,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怎么办?(提问者:蝶无影 )
牛人解析: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此条款各省可能略有不同,参照各省相关规定)
可见:职工因病死亡,由社保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 而在职职工因病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金则由企业支付。
另:各地政策具体规定或有不同,以咨询当地社保管理中心为准。(2013秋值班牛人:秋千笑 )
案例四:用现行工资的一部分做保密工资,是否合理?
请教一下:单位要与技术人员签竞业协议,却从现行工资里拿出一部分作为保密工资,没有其他补偿了,这合理吗?(提问者:QQ企鹅 )
牛人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可见,在职期间,员工有义务履行协议,无须支付补偿。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才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所以从现行的工资里拿出一部分作为保密工资的协议是不成立的。案例里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2013秋值班牛人:秋千笑 )
案例五:可能解散的公司如何与十年老员工续签合同?
我司有一批员工5月底劳动合同到期,且大多的是工作年限满10年,或是08年后已签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即都符合签无固定期限的情况。然后又恰逢现在公司不景气。有风吹可能会解散。日期不确定。那我操作这批员工合同续签时,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比如:
1.公司HR部门续签合同的流程是:提前至少一个月与直接用人主管征询是否与员工留用续签---答复OK--与员工续签。但现在签无固定期限,又恰逢非常时期,是否要特别报老板审批再签?
2.是否不管公司领导批不批准,HR部门都应该在5月底前,和这批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如果公司解散,补偿金额是否也跟固定期限同工一样,N+1!(08年以前的所有工作年限也相加)(提问者:azjenny)
牛人解析:
回复一:特殊时期并不影响合同的签订。无论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解散承担的责任是一样的。对于这一点可以向老板说明。
回复二:是。因为就一般执行而言,合同到期前三十天用人单位应该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到期后要及时续签,如果超过三十天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
回复三:一样,上面已说。补偿的标准以2008年为界进行核算。(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HRQT )
我不是生产案例的,我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
请每一位HR同学爱护大自然,爱护三茅给予我们的学习环境,将好的内容主动扩散传播出去,让更多人从这里获得学习和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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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五个案例和解析,哪个对你最有帮助呢?
欢迎评论写下案例的序号(1、2、3、4、5),我会将大家的喜好告诉牛人哦,以整理出更多适合大家学习的案例呢!
17楼 Alice7758258
感谢分享
16楼 Toby鱼
是不是应该再考虑一下如果日后需要,如何查阅比较快捷呢?
15楼 asxxt
感谢分享。案例让我明白了劳动法律法规在实际的应用。
14楼 沉默的流星
感谢分享,学习了,收藏了
13楼 沙漠王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的标准,个人觉得有点欠妥。目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做了很明确的解释,所以个人经济补偿金并不能以2008年1月1日为界来计算。
12楼 LIKExinling
学习了
11楼 东生
关于第二个案例我补充一点: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企业的的做法是存在风险的。主要在于其劳动合同解除的手续不应由其家属代为办理,虽然是家属的身份,但从法律角度讲员工和其家属是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代办可以,但必须有该员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至于至于其他的内容冰雪回答的已经很详细了,本案中制度的合法性、相关资料的收集是是关键点,至于该员工与其他员工的经济纠纷,确如冰雪所说,既然已经报案就应担按照警方的程序办理,企业无需介入了。
边走边爱
@东生:上次出书的牛人啊,学习了
10楼 炫炫
赞赞,感谢!
9楼 我曾轻狂
学习了,挺不错的!
8楼 yefengmu
说个赞吧~
7楼 花裙
学习,第5个受用
6楼 Sunshine暖阳
不错的案例,学习了
5楼 小鱼小鱼小鱼
学习,谢谢!
4楼 Toby鱼
学习
3楼 F80小安
学习了
2楼 青梅煮酒
每天必看
Toby鱼
@青梅煮酒:是啊,已经成了每日例牌了
1楼 thinker007
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