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力资源管理这么多年的时间里,我从来没有关注过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赔付的事情,因为从来没有遇到过,所以就不曾在意,真到用起来的时候,才发现这个制度真的好难找,为了方便兄弟姐妹们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无从下手,本人将总结到的一些有用信息予以分享。
员工非因公死亡是指由于个人原因而发生的正常或非正常死亡,可能是休假中车祸、突发脑溢血、心脏病等等原因;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该如何给予赔付,经本人多方收集资料,主要赔付标准大概如下:
1、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赔付标准,其实各个地方都不一样,总体来说,现在还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3年版为主,主要规定如下:“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当然,随着近几年社会保险制度不断的发展健全、北京、贵州等地企业员工对非工伤死亡的赔付也有了一些明确规定,但总体来说,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国家对这块的制度未作明确的修改和完善,因该来说,这个制度已经严重不符合时代的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稳定。
2、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赔付主要包含两块内容,一是丧葬费补助;二是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对于丧葬费补助,各个地方规定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市2011年标准“不分职务级别,北京地区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贵州省2008年也有专门的规定为4000元。在网上查找资料时,就没有找到别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可能是本人的搜索能力有限吧。
3、2011年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的对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有这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是本人对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公司员工赔付标准的总结,总体来说,对于赔付的标准大部分地区基本还是沿用国家1953年的规定标准,同时在新的《社会保险法》中这一块的费用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还是给企业减轻了很多负担,但是,总体来说,作为企业,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遇到员工因病或者意外死亡等情况,还是可以酌情给予提高丧葬费或者抚恤金补贴,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考虑安排已故员工家属到企业工作,也算是告慰逝者在天之灵。给在职的员工留下好的企业形象。
以上只是个人愚见,不妥之处,还望见谅。
附:北京劳动法律师对非因公死亡相关待遇的总结(供参考)
关于非因工死亡人员的相关待遇的总结(北京)
非因工死亡人员的待遇,包括以下两项:
一、丧葬补助费
不分职务级别,北京地区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北京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160元每月。因此,2011年北京地区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的计算以1160为标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五、本通知自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其它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人保局日前出台了《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在原有的参保人退休后死亡给付“丧葬补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抚恤金”一项。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从而可以避免遗属遭遇企业扯皮拖欠的情况。
在此之前,本市养老保险规定,只有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在死亡之后才可以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如果是在职职工死亡是由原单位来支付丧葬补助费。《社会保险法》则规定,无论是在职职工还是退休人员发生死亡的,都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来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据透露,具体的标准人力社保部正在制定之中,近期会下发各地。执行时间从7月1日起开始。
《通知》还增加了对未退休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或病残津贴的事项。上述费用津贴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这意味着遗属(未成年子女、配偶等)可及时领到抚恤金,但具体标准尚待人力社保部最终确定。
在此之前,本市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参保者养老金和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救济抚恤金由企业支出,遇到企业经济效益不佳,这笔雪中送炭的钱往往会被推诿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