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最新的为: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09年10月21日深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所发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从1995年1月1日始跟《劳动法》同步实施,至今仍然有效)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