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从业以来第一次直面劳动仲裁,原以为和TVB中的庭审一样严肃,好紧张,到了劳动仲裁委才发现,没有想像的庭审现场那样场面大,一个个小房间而已,不过仲裁委员会好热闹的,本以为闹到仲裁的很少,原来仲裁委员会也很忙的!闲话少说,第一次直面劳动仲裁,我还是要好好总结一下的。
仲裁事由:
诉求1:一员工2013年11月入职,2月份离职,在职期间每天都加班两三个小时,公司月底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前提:2013年是公司创业期,没有规章制度,更没有制度定义加班,2014年才公示的人事制度),现诉求支付三个月的超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费;
诉求2: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试用期两个月未交,2月份离职未缴纳社保,只是在1月份缴纳1次社保保险费);
诉求3:自称公司11月份扣押他半个月工资未支付,2月份工资也未足额支付。
面对以上的仲裁要求,我感到败诉可能性最大的是加班费的问题,事实上,站在员工角度上讲,员工确实存在加班,且公司没有制度定义加班,此员工在职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有相关制度公示且告知过员工个人。但领导要求做出一个他在职时候公示过的制度,领导认为哪怕他没有签字确认,只要大部分人都确认过的制度,也是可行的,虽然我心里不同意,也不认同他的做法,认为胜算不大,但领导吩咐的事情,还是要认真执行下去,以下是我的材料准备:
1、针对最大的问题:加班费支付,我将目前2014年3月后才有的《人事规章制度》和所有员工的签收传阅表打印出来,注明是2013的制度,虽然员工签收传阅表上的签字日期都是2014年,但我只想证明一点:我们的制度是经公示过的,大部分人都签字确认了,只有这位员工,当时因为工作失误,没有此员工本人的书面确认。另一方面,我让公司IT 把公司的规章制度放在公司官网上,并在后台上将上传时间做成2013年7月份上传的。仲裁时告知委员除了书面确认,我们也在官网上公示过的。一定程度上希望能被仲裁委认定是合法的规章制度(我们制度上有定义加班:需本人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视为有效加班)。
2、针对补缴社保,我反馈2月份此员工离职,公司及时做了退工,故未给其缴纳2月份社保(此理由,仲裁委是接受的,最后没要求我们再补缴2月份社保),如果员工个人愿意付11月和12月个人应缴纳社保费,公司愿意为其补缴11月和12月的。
3、针对员工反馈的11月份和2月份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我将通过银行转账的回单打印出来提交仲裁委,证明我司有足额发放其工资,不存在扣押一说。
以上是面对仲裁我所准备的材料,虽然对于加班费的问题,个人认为做法有些阴,但此员工的做法也很过分,公司根本没有扣押其工资一说,其在各大网站和公司客户的内网上发布一些不实言论,造谣中伤公司和公司高管,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加班问题,是因为去年公司是创业期,起初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人事制度,员工就是抓住这些漏洞来提出索要加班费。
此次仲裁经验总结如下:
1、材料一定要事先准备齐全,给委员会是一式两份,自已还要再留一份,备当庭查阅;
2、离职当月的社保没有给员工缴纳,在仲裁时委员会也会支持公司的做法,不强求一定要补缴离职当月的;
3、在仲裁时,一切的公示,都要以员工书面确认为准,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员工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那等于没有公示,在仲裁时处于不利地位。
1楼 哭砂
第一次经历劳动仲裁,竟然胜诉了,让我明白仲裁的结果不见得会完全根据劳动法来,有时如果仲裁委没有办法证明双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不接受申请人的主张,然后推给法院去处理。以后在没有结论的时候,绝对不能再轻易的对领导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