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务常识收集》之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上、下) ...
作者 安再宝贝
2012-09-24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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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务常识收集》之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上、下)
第一问:怎样签约才是有效的?
公司作为签约方时,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公司的行政公章、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只要有其中一种都是有效的。这四种材料都在工商注册材料中有留底,因此无法事后否认。当然,签章是否事先伪造,签名是否本人签名,这需要事先审核。
如果是其他人代表单位签约,则应有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上面可能还会有授权范围,注意是否越权。授权委托书应留存一份。
个人作为签约方时,一般是签名。签名比印鉴好,印鉴更容易伪造。如果要更多的保障,还可以让个人在合同上亲笔写几句话,如“本人完全同意本合同,系出于本人真实意愿。”
另外注意一点,按习惯,签名与盖章代表对签章之上的内容表示认可,但未必代表认可签章之下的内容。曾有这样的案例,双方在签字之下又加上其它条款,最终该条款未被法院认定为是合同内容。因此这一点值得注意,合同的附件最好也要签章。
合同只有对方签字是否有效?如果对方签字,即代表对方已认可该合同;我方主张有效即代表我方也认可该合同,既然双方均认可该合同,合同即生效。
第二问:合同就是指书面协议吗?不是。
在法律上,合同意味着双方达成的一种合意关系。注意是一种“意思”,而书面协议只是这种“意思”的表示形式,或者说是证据。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用“合同”来指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这是不够准确的。没有书面协议,双方同样可以形成合同关系。好比方一个员工在单位上班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同样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只是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员工就少了一个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最有力证据。
第三问:合同条款可以自由拟定吗?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最重要原则,因此《合同法》赋予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非常之大,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均有效。但是在劳动领域,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小了很多。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相对于员工的强势地位,如果完全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劳动力市场可能会沦为劳动者的地狱,像资本主义早期曾出现的情况一样。
关于违约金,请注意,在劳动合同中,只有培训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其它任何情况下违约金都是无效的。不过,2008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2008年后是否还有效,目前没有明确。实务中倾向于认为还有效。不过,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仲裁机构与法院可以调低。
第四问:合同条款应如何设计?
西方有一句谚语:“合同是人类最极致的艺术”。可见拟订合同之难。我们认为,拟订合同最重要的是根据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关键环节予以预防。
合同条文应明确具体,尽量量化,不要用含糊的标准。
要考虑到在合同履行中的各种变数,事先约定处理措施。签合同就是先小人,后君子。先把交易往悲观里想,加以防范,这样才会得到一个乐观的结果。
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改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还是法院诉讼。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上述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1级27月2级25月3级23月4级21月;5级18月6级16月;7级13月8级11月9级9月10级7月3869元/月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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