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吉林A公司、银行与吉林B公司三家合作,三方合作关系:B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库存货物质押给银行,银行委拖A公司派人监管和保管。在未得银行允许下A公司不能私自将抵押货物交还B公司。
但A公司项目开发人员贾某收取B公司贿赂,开具了抵押货物数量远高于实际数量的证明文件,以致B公司成功贷款到金额高于实际抵押货物的货款。而实际控制和保管货物的A公司操作员李某、张某、黄某在实际监管、保管和工作交接过程中,均未对抵押货物数量进行实际测量(正常要求每天测量)。而按照贾某指示仅以单据数量为准对项目进行监管(业务进行操作后,李、张、黄某直接上级改由操作主管,而非贾某。如工作中出现问题应向操作主管汇报)。
事后,B公司无法偿还贷款,A公司赔偿银行贷款2000万,而B公司法人被公安机关刑拘,而贾某也因受贿被判刑。而李、张、黄三人是否收受B公司贿赂而故意隐瞒实际货物数量还是仅为工作失职未发现,还在调查中。公安机关需经常找三人了解情况。但三人中中的李某现在因其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但A公司担心李某辞职走了之后,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他,影响案件侦破。不同意其离职申请。请问如何正确处理该事件?
个人解析:第一,先尽量挽留李某,稳住员工。第二,联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防止因其离职而导致其他后果。第三,按照劳动法,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不允许员工离职,员工提出书面离职30日后可自行离岗。如果该员工确定要离职,考虑到该事件涉及刑事案件,公司在要求李某在出具书面保证2年内不变更住所及联系电话后可以准予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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