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们公司人资部门有一员工小A,2013年1月份开始休产假,在其休产假期间,公司又招聘了一名员工小C来接替小A的工作,在这期间公司进行结构性调整,调整结束后,公司客户售后服务部门工作量增加很多,人资部门小A产假也快结束,提前沟通后,她产假结束后就能来上班!公司决定让小A或者小C去公司售后服务部门,但是考虑到售后服务部门工作的特殊性,要不定期的出差,以及会有加班,小A休完产假后虽然能够来上班,但是其还是在哺乳期,所以还是决定让小A留在人资部门,让小C去售后服务部门。公司售后服务部门人员与小C进行岗前沟通,小C当场不同意。最后公司考虑到编制问题,决定将小C劝退。小C到公司不到6个月,工作期间虽说没有什么大的错误,但是小错不断!人资经理将最终结果告诉小C,但是没有出具书面通知,让她在小A上班后与小A交接工作,小A上班后也就按照领导的安排与小C进行工作的交接,从告诉小A到交接完工作大约有15天的时间。在与小C谈离职的时候,公司给出的补偿是15天的工资,小C不接受,她提出的要求是:一个月的补偿和她在公司期间的年假!人资经理不同意,两人谈话不欢而散,其他人也没得协调!最终小C去仲裁,仲裁通知书小c的要求是:1、即时解除劳动合同,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2天的年假没有修,要求三倍的薪资,也就是6天的工资。
公司高层责怪人资经理说应该让员工高高兴兴来,离职的时候也开开心心的,让人资经理与小c去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的结果是=给员工15天的工资,以及6天的年假工资,一共是21天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