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这是发生在2009年的真实故事,一位工程师刚过试用期,还未办理转正手续,用人部门对这位工程师不满意,要求辞退该员,在人力资源部门的指导下,该工程师写了因"自己能力不够要求辞职"的报告,人事办理好了辞职手续,结算完工资准备离开公司的时候,他的朋友打来电话,告诉他不要辞职,让公司辞退你还可以拿一笔补偿金,该员马上回头找人事想要《辞职申请》,人事不给,他就打110报警,随后移交到劳动仲裁部门。随后该员正式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仲裁申请,经过两轮开庭审理,结果没有支持该员的申诉要求,给员工败诉。
【分析】该案例有两个点值得关注:
一是,“刚过试用期,还未办理转正手续,用人部门对这位工程师不满意,要求辞退该员。”这本身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过了试用期,就形成用人部门事实上默认试用合格。过了试用期这个时间节点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必须给于一定的经济补偿,受到损失的自然是公司了。如果你是HR,你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因为,试用期到期之前一周,必须提醒用人部门做出结论性意见,完全可以避免劳动纠纷的出现。
二是,“在人力资源部门的指导下,该员写了因"自己能力不够要求辞职"的报告。”这个辞职报告的形成,导致事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是员工自己要求离职,原因是能力不够。作为HR能做到用事实避免了企业不应有的损失,值得称赞。但是,该员工毕竟是口服心不服,事情完了之后结了一个冤家,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是得不偿失的。
总之,通过这个案例,说明作为HR工作者,既要维护好企业的利益,也要维护好员工的权益。所以,必须一碗水端平,脚踏实地的依法办事。一方面,在合同约定试用期到达之前(最好10天前)及时提醒用人部门,做出决定,要么办理转正手续,要么办理离职手续,避免劳资矛盾出现;其次,找当事人谈话,了解其个人状况,让该员以正确的心态对待是否转正事宜,避免个人情绪激动导致劳动纠纷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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