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学张女士,试用期即将结束,却收到了公司辞退通知书。她感觉工作认真、积极,也赢得了高层管理人员的认可,也没有违纪违规,心里很憋气,于是,她想起了做HR的同学--我,电话向我诉说了事情经过,让我给她想想办法。
下面是我对她叙述的总结:
2013年1月,张女士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女士担任公司某部门经理一职,试用期为六个月。2013年7月,就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她做好转正准备时,却收到了公司HR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在《通知书》中,该公司表示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试用期间工作能力、业绩不能胜任及达到岗位的要求。”
我把我的想法告诉她,让她去劳动仲裁,下面是我告诉她的做法和分析:
1、自己保存好《通知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首先,公司提出的这些理由,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显得很主观和随意,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她一直忠实勤勉地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认真负责的做好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没有出现任何违纪违规的情况,勤劳积极的优异表现,赢得了高层管理人员的认可。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是想逃避相应的责任,也侵害了她的权利。
其次,公司在试用期间并没有指出自己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或者和录用条件不符,而是在试用期满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给不出任何的具体理由,这样的行为显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不能说辞退就辞退。
第一,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是什么;
第二,需要向劳动者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
第三,是要有具体的考核行为,得出考核结果。
通过以上环节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劳动者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4楼 早妖
长姿势了,感谢
3楼 蕴涛
学习了
2楼 郁闷小甜甜
嘿嘿~
1楼 越野车
嘿嘿,占个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