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假、病假、婚假、丧假、工伤假、产假、哺乳假、公差等。
2.1年假
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以下简称年假)。职工在年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规定如下: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年假15天;
4)各部门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假。
年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2.2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无法上班可请病假。
1、职工请病假须在返岗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相关证明,否则有请假条但无医院证明的按事假计算,无请假条按旷工计算;
2、职工病假在1年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按公司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3、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病假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3婚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结婚休假情况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
3、职工申请婚假时,必须向人事部提交《结婚证》原件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入档,婚假执行时间以结婚证登记日期起一年内有效,如职工需要离开工作地办理结婚证,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补交《结婚证》原件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入档。
4、再婚的也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2.4丧假
丧假是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有效合法证明文件,可享受1~3天的奔丧的假期。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2.5 工伤假,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工资照发。
1、工伤假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于医生建议休息的期限。
2、职工发生工伤申请工伤假期时,应当以医院核定的假期为准。
3、医院应该根据工伤职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别核定其工伤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医院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伤假期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疗期间由医院根据就诊医院的建议和职工伤害程度以及伤害部位并结合其工作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
2.6 产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以下两种情况可适当增加产假天数:
1、生育时难产(如剖腹、破裂)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原有的福利待遇保留;
4、产假期间公司将填补其职位,假期结束后,公司内如有同等薪资和职位存在,将优先考虑;否则,公司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5、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2.7 哺乳假
1、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2、无法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2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哺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
2.8公差
公差,是指工作人员临时被派遣外出办理公事。公差人员(或上班时间请假人员)必须在离厂时刷卡,放行时必须开具放行条经部门经理或人事经理批准后方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