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打卡总结】本帖最后由sandw
刘某夫妇同在某板材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子是打磨工。由于工作性质比较机动,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的批评。有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砂轮带出故障,就用手去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手被卷入机器受伤。那么,请问:
1、刘某这种情况算工伤吗?请给出判断并陈述你的理由。
2、你处理过类似的“极品”工伤事件嘛? A、有 B、没有
如果有,请拿出来分享,并说说你是怎么处理的。
如果没有,若碰到类似棘手问题,你会怎么来处理?
刘某夫妇同在某板材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子是打磨工。由于工作性质比较机动,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的批评。有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砂轮带出故障,就用手去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手被卷入机器受伤。那么,请问:
1、刘某这种情况算工伤吗?请给出判断并陈述你的理由。
2、你处理过类似的“极品”工伤事件嘛? A、有 B、没有
如果有,请拿出来分享,并说说你是怎么处理的。
如果没有,若碰到类似棘手问题,你会怎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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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andwichhu 于 2012-12-20 08:54 编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案例中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按照工伤认定的标准,应属于工伤范围,公司应给与刘某工伤认定。
但刘某从事的工作不是他本岗位的工作,对于打磨工作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也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他私自帮妻子从事打磨工作,实际是违反了公司相应的纪律制度,由此而发生的意外,刘某应负上相应的责任。公司对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刘某作出警告、处罚或辞退。
遇到此类极品的工伤问题,首先我们要区分出不同的责任,属于工伤部分应马上到工伤部门认定,给与员工应享受的保障。其他责任再分开各自独立承担,员工有过错的应根据相关制度承担责任,企业有过错的,应向员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把事情的责任是非分清楚,不要一概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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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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