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打卡总结】刘某属于工伤,可申请
作者 HR乔伊
2012-12-20 13:39
298
刘某夫妇同在某板材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子是打磨工。由于工作性质比较机动,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的批评。有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砂轮带出故障,就用手去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手被卷入机器受伤。那么,请问:
1、刘某这种情况算工伤吗?请给出判断并陈述你的理由。
2、你处理过类似的“极品”工伤事件嘛? A、有 B、没有
如果有,请拿出来分享,并说说你是怎么处理的。
如果没有,若碰到类似棘手问题,你会怎么来处理?
刘某夫妇同在某板材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子是打磨工。由于工作性质比较机动,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的批评。有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砂轮带出故障,就用手去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手被卷入机器受伤。那么,请问:
1、刘某这种情况算工伤吗?请给出判断并陈述你的理由。
2、你处理过类似的“极品”工伤事件嘛? A、有 B、没有
如果有,请拿出来分享,并说说你是怎么处理的。
如果没有,若碰到类似棘手问题,你会怎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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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属于工伤,可申请工伤认定。
依据201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可认定工伤(7种情形)、视同工伤(3种情形)、不是工伤(3种情形)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相对已比较清晰了,但光看这字面意思还不够,我们还得理解更深层次的法律内涵。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本意是要保护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原则,结合司法实践,我认为员工受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核心是看其是否满足“三工”要素,“三工”即“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而其中的核心要素则是“因工作原因”。
这里要注意,“三工”并非一定要同时满足才可以,只要是核心要素“因工作原因”这个大前提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适当延伸或放宽,往往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判决。另外,员工是否违纪或违规操作,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和“三工”要素,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出发点,不影响其工伤认定的判决,应属于工伤。
本案中,刘某代替妻子工作受伤,虽说其违规替岗违反了劳动纪律,也因此受过领导的批评,这些都不影响工伤认定,而且其替岗帮妻子打磨本意并不是做私事,看似帮妻子减轻工作量,但实质这样做的工作结果最终受益的是企业(有劳动成果),而且又在工作场所内,所以符合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内的受伤,不论其是否在工作时间,都应属工伤,应给予工伤认定。
当然,有关工伤认定现实中是有许多争议和法律条文覆盖不到的盲点,我们呼吁出台更细致操作性更强的工伤认定司法解释的同时(听说有望很快出台),要真正读懂法律条文,理解立法本意和原则,在认定工伤时抓住“三工”要素,尤其是其核心的大前提要素“因工作原因””,结合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方能不与法律相悖,得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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