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打卡总结】本帖最后由者沁于20
作者 者沁
2012-12-21 08:02
435
广东省最近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生效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违规罚款扣钱,违者单位将要受罚。这个法规一出台,各方争论不休。请看他们的观点:
正方观点:要经济处罚
员工违纪,如果光只是行政处分,发个通报批评,写个检查什么的,对很多员工来说,这是无关痛痒的。因为对他来说,都没什么实质性的损失。任何不涉及个人根本利益的处罚方式和手段都没有太多的惩戒作用。没有了经济处罚的管理,只会让那些违纪的员工越发有恃无恐,增加企业的管理难度,这也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平衡发展。因此,适当的经济处罚是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很有必要的。
反方观点:不要经济处罚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只要规范好了企业对员工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罚管理和操作细则,包括行政处罚累计升级规定,哪些违纪行为屡犯达到什么级别,严重到什么程度可给予辞退等,可以不用经济处罚一样会有效果。所以,为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保障员工基本权益,从法律的角度也不允许有经济处罚。广东是如此规定,相信今后许多区域也将会是这样。
你支持哪一方的观点?请说出你的看法和理由。
广东省最近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生效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违规罚款扣钱,违者单位将要受罚。这个法规一出台,各方争论不休。请看他们的观点:
正方观点:要经济处罚
员工违纪,如果光只是行政处分,发个通报批评,写个检查什么的,对很多员工来说,这是无关痛痒的。因为对他来说,都没什么实质性的损失。任何不涉及个人根本利益的处罚方式和手段都没有太多的惩戒作用。没有了经济处罚的管理,只会让那些违纪的员工越发有恃无恐,增加企业的管理难度,这也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平衡发展。因此,适当的经济处罚是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很有必要的。
反方观点:不要经济处罚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只要规范好了企业对员工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罚管理和操作细则,包括行政处罚累计升级规定,哪些违纪行为屡犯达到什么级别,严重到什么程度可给予辞退等,可以不用经济处罚一样会有效果。所以,为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保障员工基本权益,从法律的角度也不允许有经济处罚。广东是如此规定,相信今后许多区域也将会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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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者沁 于 2012-12-21 08:38 编辑
我支持正方观点,要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世界上鲜有企业将向员工猛开罚单作为自己的创利手段,更没有哪家企业是靠罚款发家致富的;而且,由于员工违纪违规及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往往数倍、甚至百倍于罚款的金额。罚款只是为了让员工在心疼之后,印象深刻、牢记教训罢了。
其实,罚款越少越好,但必要的罚款是不可少的。如果当批评只是耳边风、当警告不再奏效、当记过渐失威力,而员工所犯的错误尚不足以将之开除的时候,企业应该庆幸还有罚款这个“辅助型管理工具”可资利用。相对于批评、警告、记过这类“鸡毛掸子”,交纳罚金这样的“割肉之痛”,攸关生计,相信并不是每位员工都可以不把它当一回事的。
比如说,企业为培养员工的良好习惯、保证体系健康稳步运营,一般都会规定几大类禁忌,包括吸烟、吃零食、旷工,以及上班时间窜岗、打瞌睡等;言明如有违反,就要被罚款。有员工看旁人没注意,就哪里凉快哪里睡着去了,当他接到罚单向人大吐苦水时,我们能同情他、并向他颁发一面“委屈奖”吗?所以说,制度实际上只是用来约束、规范、管理那些违反制度和有违反制度动机的人;对遵纪守规的员工来说,即使制度的条款再苛刻、罚款的额度再大,也跟没有差不多。
但是,罚款制度毕竟是手段不是目的,使用过滥就会适得其反;同时任何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它有一个建立、健全和完善的过程。我认为,企业制订和推行罚款制度,关键是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心的原则,并从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和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入手,使员工心悦诚服、勇于认错。
我想借用“热炉法则”,来阐述罚款制度的四大惩处原则:
1、警告性原则:热炉外观火红,不用手去摸,也可知道炉子是热得足以灼伤人的。为让员工趋利避害,企业的领导者就要经常对下属进行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宣传,以警告或劝戒员工不要触犯规章制度,说明罚款的种类和额度。如果有企业平常把规章制度藏在抽屉里,谁都不知道里面规定了啥内容,等到员工违规后,才拿出来作为罚款的依据。这样做,显然不能服众。
2、验证性原则:用手触摸热炉,毫无疑问地会被烈焰灼伤。谁若明知企业有相关规定,还要以身试“法”、触犯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一定要对其进行惩处,以明纪律、以儆效尤。
3、即时性原则:碰到热炉时,立即就被灼伤。惩处必须在错误行为发生后立即进行,决不拖泥带水,决不能有时间差,以便达到及时改正错误行为的目的。
4、公平性原则:不管谁碰到热炉,都会被灼伤。管理者应该是罚款制度最直接的体现者,对自己倡导的制度更应该身体力行。如果“刑不上大夫”,那么罚款制度有不如无,甚至比没有更糟糕。
此外,企业在制订罚款制度时,还必须遵守合理、合情的原则。比如说,员工在厂区内违规吸游烟,你即使罚他一百、二百元谁都没有话说,但如果提出罚款一万元,那简直就是抢劫啦。在这方面,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企业对员工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20%。
机制的创新和进步也很重要。企业一方面要鼓励员工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化建议等形式通过正常渠道对罚款制度进行完善,积极寻找更多替代罚款的其他办法;另一方面,更要大力激励员工,包括加大奖励额度和范围,有了罚也要有奖,形成“奖励为主,处罚为辅”的激励型管理机制。只有当员工们理解、认同了企业的罚款制度后,才会少了因为“要罚我”而萌生的反感,多了“我认罚”的坦然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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