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红尘醉弥勒 于 2012-12-27 15:12 编辑
常言道:再高明的医生也只能给别人看病,如果给自己看病就慌了!不是他不懂怎么治,而是他担心治不好!平常我们都说:事不关已神不伤,事要关已心中慌!今天案例中的李先生,让我想到了:吕后杀韩信,朱元璋炮轰功臣楼,宋江征方腊、一杯毒酒了一生!所谓:飞鸟尽、良弓藏、狡免死、走狗烹,看来不管在什么时候都是通用的!
作为HR来说,更多的时候是帮老板解决各类劳资纠纷,当自己处于劳资纠纷的主角时,无非就是二种选择:一、委屈求全、息事宁人!二、据理力争,取回利益!本案例中,如果我是李先生,我选择第二种,并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以情动人:
1、以德抱怨:
先将自己本职工作整理一下,写好相关交接单,理清待办事项、没完成事项,站好最后一班岗。
将自己手上相关工作做个了断,对部门有个交待。
2、人之将走、其言也善:
与老板沟通,表达对公司的感恩,简单陈述自己在公司的业绩、肯定公司对自己的培养。
对公司目前面临的危机,减员措施表示理解,同时委婉说明自己在近阶段处理劳资纠纷中的表现与立场。
对公司突然做出的决定表示不能接受,希望公司能告诉真实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自己工作的问题,至少能让自己以后注意,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表明立场,自己走人没关系,但是需要时间找工作,并且拿回自己该有的补偿。
二、以法逼人
如果通过与老板沟通,老板仍然坚持原有看法与决定,不给合理的补偿,那么本阶段只能图穷匕首见,所谓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人打我一枪,我反捅一刀!作为HR,如果连自己的事都搞不定,谁还敢相信你的能力?换句话说:你连自己都不爱,你还会爱公司?骗鬼的话,鬼都不信!
1、人在江湖走、难免露两手:
告诉老板,如果对自己没有一个合情合理的交待,只能按正常程序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
首先表明本次公司的决定的不合法性:
解雇自己的理由是根据公司哪条规章制度,该制度是否合法?
公司的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公司的制度是否经过公示?
如果没有经过上述过程,那么公司的制度是不合法的,解雇自己的决定也是无效的。
其次告诉老板公司解除自己的理由只能是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人在江湖飘、哪能不发飙:
告诉老板相关法律规定后,如果老板仍然无所谓,哪只能采取如下措施:
收集自身相关资料(劳动合同、厂牌、工资条、公司解雇自己的相关通知与证据)
向劳动局仲裁部门取回仲裁申请书,按标准条款写好仲裁申请书再找老板,把老板逼回谈判桌上,自己再做适当的让步,将事情了断。
对于HR来说,争取自身利益过程中,我们得有理有据、坚守自己底线,就事论事来解决问题,不能为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恶意损害公司的声誉。在适当的时候,自己可以有原则的退让,有时候必要的妥协更能快速的解决问题。
身在职场,人不走茶已凉,说明自身也存在问题,关键时候老板并没有让你一路同行,这就要反思自己,说明自己仍然不够好,或者说,在接下来的局面中,老板已觉得你可以忽略不计了!也许是你知道的太多了,留下你,老板不放心!
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这个世界太小,山不转水转 !这个世界戏剧性事情太多,昨日把酒言欢,共商大事,今朝兵戎相见,不死不休!切记:老板就像恋爱中的女人一样,翻脸比翻书还快!当她无理取闹时,你还能动手打女人吗?惹不起,咱就带着钱包跑呗!
118楼 挚爱
有意思!学习了!让我有点感到在江湖走,不容易啊!
117楼 new_page
学习了,谢谢分享。
116楼 S_1326249040
1、人在江湖走、难免露两手:
告诉老板,如果对自己没有一个合情合理的交待,只能按正常程序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
首先表明本次公司的决定的不合法性:
解雇自己的理由是根据公司哪条规章制度,该制度是否合法
115楼 ailen
学习的。
114楼 liushaojianyd
学习!
113楼 行云流水
嗯嗯嗯,学习了,记住了!
112楼 Zero小任
学习
111楼 fengxinzi123
分享了,感谢
110楼 首席人才官的北漂生活
学习
109楼 真一土豆片
妹子的,准备得这么充分。学习了。
108楼 丹丘
谢谢
107楼 EvenDK
最后一段话很生动形象啊。哈哈哈。
106楼 Marry_zoe
支持!
105楼 Linda王
学习
104楼 捷报频传
谢谢分享
103楼 心存善念
谢谢分享
102楼 猜猜
分析的好精彩 学习了
101楼 苏州晶台光电
支持一下,感谢分享
100楼 carrielovely
“先礼后兵”。我会选择您的做法。
99楼 雪中飞燕
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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