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应某通过职介所推荐进入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具体负责房屋置换、购房、房贷等工作,并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当初合同约定应某每月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另外根据工作业绩每做成一笔业务按金额提成,应某一直工作至去年9月底,他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应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但由于应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一直未为应某办理退工登记手续,造成应某无法重新找工作。虽经应某多次找公司人事部经理,均未得到解决。于是,应某将房产中介公司告到劳动仲裁,要求房产中介公司尽快办理退工登记手续。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前来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应某认为,去年9月底他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同意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也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但公司没有及时为他办理退工手续,致使他无法重新就业寻找工作。所以,要求公司尽快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由于应某未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移交手续,有些账册没有交给公司,故公司没有按时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事出有因,责任在对方,公司是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对应某提出的要求不同意,同时也希望仲裁委员会对他的请求不要支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应某按照规定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既然已经同意应某的要求,应该及时为应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公司以应某未按公司要求办理移交手续而不及时为应某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应按时为应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应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移交手续为由,是否可以不及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见,公司借故不及时为应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做法与法有悖,故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公司及时为应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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