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红梅 于 2013-1-22 11:20 编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想大部分企业都设有年休假,年休假具体的实施与安排就各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员工连接工作满12月即享有年休假5天,如果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则不享有年休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在这一点上会引起很多争议,所以当企业在执行年休假时需注意。
目前我们对年休假的操作是,如果员工同意,将年休假放在春节放假时当有薪假期放,这时HR需注意,打印一份员工同意将年休假在春节放假时休(当作有薪假期),为了避免员工反悔,就同意之员工需签名。不愿意在春节放假时当有薪假期之员工需在一年内休完。如果因工作需要,员工同意不休的,将按相关天数补给工资,这里补工资要注意:
第一,是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支付日工资的300%;
第二,企业有安排调休,员工不愿意休的,按日工资补给即可。
工资计算方法: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应当立即计算该劳动者在当年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并书面告知职工,以避免产生争议。
同样,对于离职的劳动者,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劳动者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存在四舍五入而是舍去不计入。
还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前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超过应休天数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回多休天数,但如果用人单位希望避免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可以考虑根据自身情况将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统一安排在年底。
30楼 常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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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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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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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deng
好
26楼 TK三S
你的热情就是打鸡血的
25楼 海不扬波
1.让员工签名确认的做法值得借鉴,以示承诺,明确责任;
2.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注意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4楼 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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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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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首席人才官的北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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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我狂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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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奇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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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经理始终不同意社会工龄说法,说没有为本公司服务的工龄不算;总经理本人也是职业经理人打工的,基本上每年的带薪年假15天也忙得没有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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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乐蕊心
学习了
14楼 圆滚滚
学习
13楼 行人马曰
探讨
12楼 大晨晨
学习
11楼 问问问问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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