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风险管理44大基础问题及解答(之二)
17、员工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不行,怎么处理?在合同续签时,公司要提前30天告知员工吗?如果超过期限没有续签,该怎么处理?
支招:这个问题要分成几种时间段来回答:1、入职30天内,员工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超过30天后不满1年的,员工不肯签订劳动合,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8、合同续签订,法律没有规定要求提前30天告知员工,双方有约定或者公司有规定依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果超过期限没有续签订,在前合同期满后30天内补签订。
19、公司三个月后签合同办理保险,在试用期第二个月发现员工不合适,想解聘,公司需要如何赔偿?.
支招:尽快在第二个月内中止劳动合同,这样补发一个月的工资,补缴对应月份的社保。
20、我们公司是新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办理意外险,如果在办理保险前出险如何处理?如果规避公司风险?
支招:社会保险属于社会法的调整范围,商业保险属经济法中保险法的调整,公司可以灵活设置,关键在于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个人认为完全可以和保险公司商量解决这个问题,投保、保险范围和理赔的条件等等。
21、招聘中怎样防范就业歧视的风险?
支招:比如不得在招聘广告中写明宗教、信仰、地域、血型、星座等等方面的限制。
22、我们公司2010年有个员工带薪脱产读博士,学习期满去的博士学历学位后公司与其签订了10年服务协议,公司为其报销的在校期间的学费(有学校出具的学费发票),同时安排到生产技术部门待遇临时按主管岗位并与2011年提拔他到副处长岗位,2012年本人提出要办工作调动,同时他联系了一家学校,因为当时他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十年服务年限协议书(协议书上明确写明如本人提出工作调动、离职需要补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工资等相关费用),依据以上规定我公司要求其补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培训费的算法是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减去(培训费除以服务年限除以12个月乘以已经服务的月份),我现在想咨询的:1、他是否应该补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他支付的费用是叫补偿金还是叫赔偿金?3、我们计算补偿金或者叫赔偿金的算法是否合理合法?4、向这种情况我们的整个工作流程是否合法合理?5、如果我们公司还有这种带薪学习的情况我们如何规避风险?如何操作合法合理?
支招:该员工属于明显违约,应该补偿相应的培训费用,这个费用叫违约金或许更准确一些;大致流程也是很完善的,培训违约金的计算可以这样操作。针对今后工作中的风险规避,可以多参照相关法律条款,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同时注意一下各个细节的部分(具体的较多较为繁琐,在这里就不再累述),就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了。
23、赔偿金与补偿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运用,它们两个的区别和应用的范围和应用的方法能解释一下吗?
支招:支付补偿金的条件较为简单,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赔偿的条件较为严格,强调的是过错责任。
经济补偿金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情形下,公司依照第47条的标准支付的一个法律意义上补偿性质的数额,可以说针对的是合法的结束的劳动关系;而所谓的双倍赔偿金,从单纯的数学意义上说,就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但支持的依据是公司没有法定的理由结束劳动关系,带有法律对公司违法行为的一个惩罚惩戒性质,故称之为赔偿金。
24、关于新员工招聘如何规避风险?2、如果我们公司的名称进行了变更请问职工的劳动合同还用重新签订吗?3、关于控股子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是与集团公司签订还是与子公司签订?如果与子公司签订有什么利和弊?与集团公司签订有什么利弊?
支招:
1、单从招聘来讲,招聘启事的拟定比较重要。根据工作岗位分析来确定录用条件,同时应明确、具体,可以衡量。
2、公司的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该与哪个公司签订,是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来的。法律强调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5、我们控股子公司是由好几家公司构成的人员也是分别与原来几家公司签订的,现在整合成一家公司后职工还没有签订新的合同,想咨询专家1、他们的劳动合同应该和集团公司签订还是和控股公司签订?2、如果和控股公司签订合法吗?风险有哪些?控股公司她们现在是自己交保险自己发工资,集团公司只是指导监督。向这种情况他们的劳动和同应该如何管理?
支招:在操作中,注意避免,双重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与整合后的公司也就是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控股子公司自身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相关,控股子公司可以独立管理。
26、若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检查出怀孕了,且工作态度差,此时企业该如何处理?
支招:搜集保留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的证据,然后以上述2理由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7、请问外企的代表处和独立的法人有什么区别呢?除了盈利和不盈利之外。请问代表处在员工招聘签合同方面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吗?
支招:区别就在于诉讼的主体资格,法人以公司为典型代表,可以独立进行法律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办事处”只能称之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区别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办事处不能成为诉讼中的主体,签的合同一般不会有效力问题,但是引起纠纷后在法律书面上一般只能以外企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28、一般offer中需要包含哪几项?
支招:实践中一般不建议公司发送OFFER,如果一定要发送OFFER,也建议尽量简单,主要提及需提交材料、报到时间,逾期后果,万不得已时,才加上岗位和薪资待遇(这两个方面尽量口头),至于欲签的合同时长切不可提及。
29、哪些劳动纠纷可能影响公司上市?
支招:公司上市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信息披露,其中包括重大诉讼的信息披露,但在公司上市前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公司合法性经营的审查,所谓的劳动纠纷是否会引起审计出的公司违法事项是影响的参考依据----如果存在,势必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前审计,如果不存在就不会有实质的影响,法律对“重大诉讼”并未做量化具体的规定,结合现有的社会背景和立法条文,一审在中院(劳动仲裁需仲裁前置,无法直接在法院进行一审)或集体劳动纠纷,考虑到维稳因素,在实际上市过程中会有影响,但法律意义上未必存在。
30、员工自动离职时,如何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
支招:员工自动离职后,根据工时规定达到一定天数,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以书面邮件的方式告知员工。
离职的书面文本一定要保留好,以阐明离职的原因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员工主动离职的,尽量保留手写的辞职文本,另外交接手续应及时和清晰。
31、(1)员工试用期发现不合适,很多公司采取延迟试用期的做法,是否合法?
(2)员工转正后本性暴露,跟同事相处艰难,本职工作完成很差,公司以什么理由辞退不需要补偿金?
支招:1、不合法。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2、只能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且公司能证明违纪行为,且对违纪行为的界定或者定义非常明确。
比如,小过的累计,从道一定次数则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针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并在合同中确定,延迟的做法不合法。2、公司规章制度中,应有警告、小过、大过等提增的规定,达到规定,即可解除。
32、企业如何申报“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如何规避劳动时间的风险?
支招:申请特殊工时制,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具体的所需提交的文件、适用范围各地略有差异,请参看当地规定。特殊工时很大程度上能节约公司的加班费成本,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即可。
特殊工时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风险这块,和标准工时制无异。但是,可以利用计算周期。
各个地区的劳动部门都会有相关的文件和流程。目前,申报特殊工时越来越严格。一般需要,员工或工会的通过,工时休息的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