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录用offer,可以明确告诉对方,可以先让其做其他岗位,试用期工资低一点!他自己不愿意做就会走了啊!
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呢?准确地讲,OfferLetter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OfferLetter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是一种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尽管OfferLetter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Lett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Lett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OfferLetter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OfferLetter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果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最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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