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这个问题,作为HR首先要考虑自己接下来的所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李小姐发出了offer,但是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风险;但是,是不是公司这样撤销offer就没有问题呢?也没那么简单,虽然没有劳动关系的纠纷,但是却会引来民事官司。在司法实务中,因为offer 而产生的争议,一般认为是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因此,offer
的性质属于是用人单位希望与被录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所以,offer可以视为一中要约,即如果劳动者对此邀约做出了承诺,就相当于形成了合同关系,此时,虽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基于合同关系,劳动者还是有权利直接向法院主张权益保护,并要求企业赔偿。但劳动者也需对自己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负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小姐既然发出了offer,并明确了履约的时间,那就符合不可撤销的邀约,那么,李小姐可以尝试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和对方订立一个短期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或者做好被起诉的准备。那么,企业将面临以下赔偿:
1、工资及补偿金经济损失:比如被录用者自上一家公司离职后的应付工资、经济补偿金额;
2、各种费用损失:应聘者在应聘期间发生的邮寄费、交通费、体检费等费用;
3、机会损失:因为被公司录取而放弃其他的就业机会。
上述赔偿一般法院会综合考量,但是,公司吃上官司总是不爽的,所以,建议后续企业在发出offer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行,避免出尔反尔,影响公司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