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构成合同的两大要素,是要约和承诺。所谓要约,就是要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这里的offer就属于要约,是招聘单位向应聘者发出的要约,Offer
Letter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招聘单位单方向应聘者发出的聘用意向,是一种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尽管Offer
Letter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招聘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聘者拿到offer后, 只要应聘者同意并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约束条件,就代表了这份“合同”成立。招聘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 Lett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应聘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招聘单位违反Offer
Letter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Offer Letter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Offer Letter)要撤销必须在被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但是有两类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一般offer上都会写明几月几日报到,这就是一个承诺期限,也就是告诉应聘者最晚这天前要有一个回应,或者理解为按时来报到则表示同意。所以只要offer上写明报到日期,就是不可撤销的。第二,收到Off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