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领导陈述发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尽可能履约。如果不履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应聘者委婉解释,某项目运作后,你将是我们公司看中的人选,但现在情况稍有变化,因为该项目暂停,请不要向原单位提出辞请,在工作中等待我们的通知……就尽可能的说服吧。
如果应聘者不服,那就要录取或者给出经济赔偿。
因此,面试通过后,确定录取时,最好电话通知为宜。如果发邮件就尽量避免:题目不要写录用通知,内容中避免薪酬和确定录用等字眼。
目前,很多招聘单位在与应聘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都会先向其发出Offer Letter,中文通常称为聘用意向书或录用通知书,向应聘者说明单位的聘用意向以及岗位、工资、福利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