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者和公司就好比市场上的供方和需方,在权衡各方面情况后,供需平衡情况就注定了谁应该“妥协”,如果公司急想这位应聘者入职,那么公司就得“妥协”,如果应聘者急想加盟公司,应聘者就不得不“妥协”,但这种“妥协”都有一个度,不可能无限制的“升”或无限制的“降”,超过一定限度,双方就不可能合作。
这个薪资限度,就应聘者而言,就是要求的“最低收入”,它包括自身日常开支、家庭负担、个人成长开支、其他额外支出等,如果达不到这个最低限度,应聘者是不可能屈就的,相反,如果此时同意,公司方应该考虑到“是否想把我作为跳板”或“能力有问题”,而不能应允。
就公司而言,这个薪资“妥协”,就是公司准备引进应聘者可能支付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甚至引起的其他损失,与他入职后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收入,二者之间公司能够得到什么,是公司需要详细考虑的,经过细致认真的多方衡量,如果这个“妥协”值得,公司就会“适当妥协”,同意应聘者入职,同时要求其一定要努力工作,做出成绩来,不能辜负公司和领导的期望,也就是说要加大对应聘者的考核。
所以,“妥协”从来都不是没有条件的,也不是没有原因的,有所“失”必定想有所“得”,需要“三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