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导师制度的制定原本是为了协助新员工更好的适应企业工作环境,本意是为了多数员工的利益,但是其实行中却出现这样的偏差本人认为可以从产生原因入手给于解决方案:
1.导师性质的定义问题。在企业中导师多为义务性帮助,“帮多帮少”没有量化标准,因此,偷懒现象便会产生,出现更多的形式主义。因此,既然这种活动队、对企业有重要的意义,可适当改变工作性质,将“义务”变为“责任”,效果可能更好。
2.导师制度的实施缺乏激励性。假设上述不存在,由于在企业中这种帮扶是一种义务性劳动,因此激励行为比较弱。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看出,人在更高层次上追求的是一种满足感与社会认可。公司内部也同样,既然属于义务性活动,老板就应适当、适时的给与嘉奖、表扬或其他方式的激励,使其自身得到满足,借以提高其培养新员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