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要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雇员工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现有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 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案例中李小姐的试用期考核标准有没有量化,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有没有给公司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作为员工李小姐不需要针对“自己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任何的举证。而作为A 公司首先需要举证界定李小姐担任职位的“录用条件”,其次需要证明“李小姐不符合该录用条件”。通常公司如果无法提供李小姐在试用不合格证据,需要赔偿李小姐。
2、1、作为A公司的hr经理查看,在进行招聘人才之前,招聘职位的要求,是否有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
2、对在试用期内的李小姐,是否有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并做记录。主管部门对李小姐的评定。
3、取得相关举证后,与李小姐沟通,hr经理可以提出再试用期1个月进行考查,从个人工作能力,部门主管评定,周围同事评定,是否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如果考查不合格,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来解除劳动关系。
4、这个案例公司要解除一个员工要有相关证据,不然从题中可以看出这家公司如果贸然解除,公司还是会败。可以提出延长一个考查,取得证据,做到有理有据。同时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会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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