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李小姐试用期不合格,公司无正当理由则不能证明李小姐试用期不合格。
如果我是公司HR经理,我将在员工入职时就与她说明试用期标准,并已书面形式让其签字确认,在李小姐入职七天后与其本人及部门经理谈话,了解该员工的情况,如果可以继续观察,在试用期一个月就可以判断该人是否适岗,然后根据试用期标准与其本人谈话,并让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这样就为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证据。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应该与其本人谈话,订立明确标准(李小姐本人要签字),给其半个月到一个月时间,如未达到标准便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