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我觉得A公司的做法无可厚非,这种情况在企业现实中一定会有的,员工试用期表现达不到岗位要求辞退,很正常。但是作为HR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事先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给员工明确。
2、要有员工在试用期不合格的证据。
而且从法律角度,试用期辞退员工是不需要赔偿的吧
1楼 沙滩上的风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