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中的个案没有详细介绍公司是否有文件式的东西去证明李小姐“试用期不合格”的理据,如何只是主观的层面去确定李小姐试用不合格,则明显是违反了劳动法的。
果我是该公司的HR,我会先找其岗位负责人了解其平时的工作状态,看看其岗位负责人是怎么样解析“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等问题的,是否有书面的指出问题所在的,另一方面与当事人约谈,首先肯定在其工作岗位上的一定成绩,并在其文员岗位的职责在详述一边,告知其的试用期还可以试用,如若还不能胜任,将被淘汰。
3召集公司各部负责人组成岗位试用合格小组,研究合格于不合格的方案,使其有解除合同或延续试用的合法效益,不能用口头的感觉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