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以上条款来看公司做的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做的不够细致。在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上。我建议公司做好考勤,同时在安排工作时有书面的工作计划安排,包括时间、责任人,完成时间节点,这些作为证据。她要是非要去仲裁那就仲裁好了,不用怕她。如果是为了节省麻烦,就推心置腹的和她谈一次,把劳动合同法,给她拿出来,把那些条文给她勾画清楚了,表明公司是没有违法的。同时把她拖拉,工作不伤心的例证拿出来,让她打消要赔偿的心。同时告诉她这样无理取闹不是好事,因为做人力资源的是一个圈,这样做对她自己并不好,最好还是能达成双赢。
1楼 旅居师凡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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