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做法欠妥,试用期内以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为由辞退很难占理。试用期内以员工不符合要求辞退员工的,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显然上述理由不成立。
1\李小姐合同期三年,而试用期6个月不符劳动合同法规定,从公司层面需加以改进完善;
2、员工在试用期内应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明确员工胜任标准,促进员工能力提升;
3、如需辞退李小姐,需提供李小姐任职期间明显不胜任岗位的证明, 企业需提前通知并举证;
4、建立新员工定期工作总结访谈制度,使新员工明确工作要求和差距,针对性改进;
5、针对此事件HR可先行通知提醒,让员工明确自身缺陷(最好留有书面评定证明),再留一定时间给员工缓冲和改进,避免劳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