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许多公司在辞退员工中经常使用的。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离开就可以让离开;而有的员工也认为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不说明理由地让走人。其实并不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想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的,经常面临的问题是录用条件欠缺或设计存在瑕疵,结果在辞退问题上碰壁,为此付出不必要的辞退成本。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企业在试用期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四个法律要件: 一、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须对录用条件进行约定或规定; 二、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在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并作出解除通知; 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届满之前交由员工签收或是公告。
因此,员工入职前,企业就应明确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并进行公示。设定有效的录用条件,才能避免发生争议时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证据。录用条件最好有书面文件,可以是招聘广告、岗位说明书,并最好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必要细化。
同时,要建立一套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企业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也要行使告知义务。
HR经理此时要做的是看看有没有辞退的依据,如果没有,最好做一下缓冲,即跟李小姐好好沟通提醒,必要时可进行培训或换岗,同时进行录用考核体系建设并告知李小姐签字认同。反之,看看公司内部管理有没有不完善的地方,在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再履行辞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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