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A公司的作法或许存在不公允处.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先看一下公司的相关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公司关于这个岗位的岗位说明书是怎么描写的.职能的工作有没有量化的标准,绩效考核的考核内容指标是什么,试用期的考核指标又是什么.如果有,那么,李小姐的成绩是什么样的,考核有没有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并且得到改善?如果答案都是有,那么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个问题主要出在对方身上,即便是仲裁公司也可以立于不败.
如果公司对于以上提到的几点都没有做到的话,走和解路线更适合了.也从几个方向来考虑.
1.和认为李小姐不适合公司的主管沟通,了解具体是什么情况,让他觉得李小姐不合适.哪些方面不合适.和李小姐是如何沟通这个问题的.
2.和李小姐沟通.首先当然是要肯定李小姐这两个月的辛苦工作的精神,然后也做出了一定的成绩,表示认可.然后,讲述下她的职责内容应该是什么,以及她目前的工作状态和成绩.讲清楚为什么主管会认为她不能胜任,有什么地方不足.一一阐述,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然后也给李小姐自辩的机会,表示认可,会向上反映再和上级领导沟通下这个情况尽量为她争取最好的结果.
3.就李小姐的自辩和主管,同事再沟通一下,了解下是否属实.将情况汇总,和上面争取再延长半个月的试用期.在这半个月里,就按照前面说的步骤操作即可.不合适的开了,有改进的,达标.留下.
在这个问题上面.两点很重要.1.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的明确,量化指标的明确,这个都是关键点.2.试用期的沟通,这个就回到了前两天的新员工培训计划怎么做了.
当然了,以上制度我们的前提是在于,制度本身的具有合法性.经过公会或者是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制度,才是能够拿来作为开人条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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