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仅仅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差强人意就要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如果在试用期内要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必须举证具体的事例来证明李小姐确认不能胜任工作,否则则不成立。
如果我是公司的HR,首先我会详细的了解李小姐这两个月的工作状态。李小姐在这两个月是否对自己的JD有详细的了解,并清楚自己的工作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必须要达到的结果。如果她清除,但确实是自己的原因而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我会找她谈,并指出她的失误,按照公司流程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让李小姐对于这些程序都不清除,而导致她的工作出现误差,那我会再她一次机会,从新培训她,并给她整改的日期,如果能达到公司的要求那就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