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此种做法无可厚非,所有公司都希望自己的每一位员工都是胜任工作甚至超出预期的,而之所以有试用期就是为了员工和公司之间相互了解和磨合的。李小姐的工作没有让公司满意,公司想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自然而然了。只是,本案例中的公司处理过于武断,且有一定劳动风险,如果我是该公司的HR经理,我会这样处理:
1、 首先向李小姐的直管领导了解情况,工作拖拉、不够机灵等具体表现是什么,并和想要辞退她的领导沟通,分析贸然辞退的风险。建议给予李小姐一个月的观察期;
2、 其次和李小姐沟通,告诉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达不到岗位要求公司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鉴于工作态度、人性化等等原因考虑,公司决定给她一个月的观察期,若一个月后仍然无法满足要求,则公司只能辞退她。此次谈话要有记录有签字,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留下证据,同时也要注意态度,恳切的告诉她该岗位的要求和公司对她的希望,并帮助她进步以达到要求等。这样我相信李小姐也应该能够接受。
3、 检查岗位说明书,是否对这种拖拉、不机灵等有具体描述,如果确定此为改岗位必备素质而岗位说明书中无具体体现,则应修改岗位说明书,否则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公司很难举证证明员工不能满足岗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