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A公司的做法不能简单的说是对还是错,如果A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就明确了岗位职责、培训及解聘情况并且试用者签字确认,在试用期间试用者的工作情况部门及时跟进,及时纠正,如果还是不能达到要求,这个过程中还需要试用者本人确认,这个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聘,也需要提前以书面通知,方可,否则就不能很有说服力。
如果是我处理的话,首先制度要健全
1、公司要依法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签字确认。
2、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后续人岗不配,都需要有足够的证据
包括:本人确认的工作中失误等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包括部门提供的证据
3、如果可以,转岗或者再培训,最后再来看是不是真的不适合公司,不能给公司带来利益
作为HR既要考虑公司利益又要有兼顾员工生计、发展,做出决定需慎重!不求完事完美,但求尽心尽力!
作为一个HR,在看待任何的问题上的时候都必须客观的看待,而不是带入我们自己的感官。很多的HR都是以一副道德模范的样子,自以为是的站在所谓的弱势群体上口诛笔伐别人。殊不知极度的可缪。不是所有的员工都是好人,还有刁民、恶棍。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可恶的,总还有值得我们尊敬的企业,虽然比较少。我们之所以同情求职者,只是我们所站的角度和其一致罢了,引起共鸣罢了,但是并不一定就是对的。当然,我在这里并不是为企业说话,因为我没有资格替他们说话。
我只想说,一个合格的HR,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思考,而不是跟着感觉走。同情弱者并没有错,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弱者都是值得同情的。
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对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将解除决定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