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如果要规避风险,需要注意:
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的界定:一定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同时,在招聘时就像应聘者书面发函或是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
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由直属上级及其他领导作出评语。
我们集团的试用期考核,包含考勤纪律、还有主动性、协作性、工作服从性等,还有员工的转正述职报告会,这个员工一入职培训就会说明,能否成为正式员工,最后一个环节就是转正述职报告会,会由所在部门全体员工共同打分,低于75分的不予录用,这个也是举证的最好证据。 其实一般不合适的,一个月就看出来了,不会等到试用期快结束才K掉。
我们的试用期是3个月,曾经遇到过一个女孩子,差不多也是类似的情况,工作拖拉、消极怠工,2个月的时候,我拿着前两个月的考核表和直属上级的评价表跟她谈了话,她觉得自己还凑合啊,我就将相关的决定文件交给她请她签字确认,她碍于面子,打了个离职报告,自动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