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A公司,我不会直接辞退该员,不管从何种角度考虑,该员工肯定不能接受,如果直接辞退,又没有合理的理由,那最后只能投诉和仲裁,最终还是会赔偿一些金额;
二、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一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必须 提供相关依据;
三、直接找到该员工的上司,直接将其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不成等平时工作态度告知,最终由该部门上司找其谈话,劝她自动打离职报告辞职;
四、通过谈话后再次给李小姐一次机会,再给其一个月试用期,但必须由三方组成,最后一次机会如果其没有把握,那就让她自动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