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6群格格乌之马晓东的观点
1、 虽然从求职者的角度来说,有点不能接受,但是我依旧认为公司这么做无可厚非,合情合理,但是,必须拿出证据。
2、 作为一个公司,公司谋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公司也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不适合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所以,公司需要注意的就是,是否能证明此人不胜任工作岗位。如果可以提供证据,可以正常解除,如果不能,那么就有待商榷了。
如果我是此公司的HR经理,我的措施是:
首先确定,是否可以予以调岗或者再培训解决,如果可以的话,皆大欢喜。如果不可以,那么视情况,我可能采用的方式如下:
一、查看其是否有签订岗位说明书,现在工作情况是否能够达标岗位说明书。也就是说,我要求你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需要你给我们工作做什么,你没有做到,我可以视为你不能胜任。
二、查看此人前两个月的绩效,是否达标。如果没有达标,也可以视为其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我们需要及时的查看,此人在工作期间是否有违规违纪的现象出现,如果可以找到的话,我们也可以根据此条来接触劳动合同。如若是更加卑鄙的话,可以找到其入职的资料,找出作假的地方,以对方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此方式可行,但是过于卑鄙,建议少使用。
四、如果出现一和二的现象,及时的予以调岗或者培训,必须予以培训。当然,如果你有良心,那么你培训之后,可以再考核培训正常难度。如果剧情需要,可以适当的提高培训检测难度,证明此人培训后仍然不适合本岗位。
五、明升暗降,捧杀对方。在计谋里面有一招非常阴险但是却行之有效的方式,那就是捧杀。在此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照此解决,我们可以提升此人为高级文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薪资提升,三个月合格后,补发工资差额,若不合格调岗使用。提升绝对是每个职员梦寐以求的,所以只要接下来制定好岗位职责,严厉我们的绩效考核,收集不胜任的证据,我相信三个月足够把她考核走。如果考核不走,恭喜你,你培养出来了一个优秀的人才。要不就是一个死缠乱打的庸才,调走即可。
所以,要是李小姐真的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我不介意用一点卑鄙的手段。但是,如果是人为的,或者是其他原因,并不是李小姐不符合规定,我可以为李小姐做的,尽量争取,争取不到的时候,我也欢迎李小姐去告,毕竟有的时候,公司是需要血的教训才会涨记性。
在前几次的回复中,有很多的人对我的回复不屑一顾,甚至还有人身攻击,我不想辩解,也懒得还击。我本身就不是君子,更不是道德模范,只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平凡人,但是我仍旧想说。
作为一个HR,在看待任何的问题上的时候都必须客观的看待,而不是带入我们自己的感官。很多的HR都是以一副道德模范的样子,自以为是的站在所谓的弱势群体上口诛笔伐别人。殊不知极度的可缪。不是所有的员工都是好人,还有刁民、恶棍。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可恶的,总还有值得我们尊敬的企业,虽然比较少。我们之所以同情求职者,只是我们所站的角度和其一致罢了,引起共鸣罢了,但是并不一定就是对的。当然,我在这里并不是为企业说话,因为我没有资格替他们说话。
我只想说,一个合格的HR,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思考,而不是跟着感觉走。同情弱者并没有错,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弱者都是值得同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