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觉得李小姐之所以会告发公司,肯定公司在处理试用期内不和合格员工存在某些问题,其一:合同期签订三年(含三年)一般试用期为两个月至三个月,规定在六个月虽然也不犯法,但是在员工看来,很少公司有这么久的使用期,(补充说明: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年限,国家劳动法规定员工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您若签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试用期没有超过六个月就是合法的)李小姐在心里就存在疑问,也有可能是心存疑虑才去咨询并告发。其二:HR工作者在与李小姐沟通时的沟通技巧十分重要,我认为无论是处理试用期内还是正式员工,沟通技巧十分重要。其三:公司虽然在试用期内“觉得”李小姐不胜任工作,这必须拿出有利的书面证据,这才能有利并且合理的处理,凡事都要讲究证据,并不是“觉得”“认为”字眼可以表现一切的,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在处理此事就一定会存在底气不足的状态(处于下风)。
如果我是该公司的HR经理,我会再次给李小姐机会,并且让她写下自己在工作中存在待改进的问题,并且要存在感恩之心,感恩公司给她机会,这样一来,双方就不会产生僵硬的场面,而且从李小姐的做法分析,此人物在一定的程度上看来,正面的看待,应该可以成为一位在合适她岗位上发挥出光芒的职员,这也是作为HR工作者开发人才的一大工作之一。凡事都有两面,且来谈谈古今中外成功的人士,不也是都培养出各类出色人才,哪怕同为官员,也都是相互的弹劾,所以作为HR工作者,更要深知熟虑,全面看待一切人和事,不同性格的人在考虑事情上往往会有不同的见解,合理利用人才才是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