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的这种做法应该根据李小姐的工作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李小姐真的是没有达到前台文员的要求且A公司有证据证明,那么A公司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A公司只是自我感觉那么将可能面临仲裁。
2、如果我是该公司的HR经理我会如下做:
首先,与李小姐的上级交谈,了解到李小姐是在那些地方拖沓,是否有数据或者其他方式能够证明这点,交代的事情差强人意那么是否有记录来说明这点?劳动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那解除的前提是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证据由公司提供。
然后,如果上级领导能够给出很有力的证明或者证据来证实李小姐不合格那么我会按照辞退手续办理此事,当然也会将具体的情况告知李小姐,当事人在强大的证据面前也不可能不低头的。如果公司是“小题大做”那我也会为李小姐据理力争,向各级领导反映此情况,希望领导能够尊重现实,还李小姐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