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当一个求职者来分析,现在先撇开劳动法合不合理的问题。就从自己找工作为出发点真实的感受到:一个人在新工作的前三个月是最难熬的。所以现在劳动法设置的试用期期限对于一个新人与环境的磨合是不是合理,不在此多做评论。
在试用期正常离职的员工责任在于谁?
要具体的分析才能说明:通过这两年的分析,离职率也是有差异的。并不是所有的部门新入人员离职率就高,而是在某几个岗位比较其中,所以碰到这种情况,不能说专是HR部门或是用人部门的责任。
在人员流失量大,影响到工作的进展时这种争论肯定存在。但这样的情况还是多半在人工密集型、安全系数低并不稳定、没有发展前景、苦苦挣扎的企业中出现的情况比较多。员工真正流失的不能单纯的归到帮扶和不适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