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离职,撇开其本人个人原因以外,我个人认为无论是HR部门还是用人部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单纯的把员工离职归咎于某一个部门都有失偏颇,因此我认为,站在中间的立场正如站在天平的中间,才能更好的更清楚的看清问题的本质。
1、HR部门在员工进入用人部门试用后,没有起到跟踪、审视新员工工作状态的监管作用,从这个职责来说,HR部门失职了。个人认为,HR在用人部门提出用人计划--找到合适的试用人员--进入试用程序--转正(或离职)这个过程中,除了为用人部门找到合适并进入试用程序的员工外,还应该在员工试用期内持续坚定的进行跟踪工作,了解其工作、生活状态、需求等各方面的信息,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我想按这样的程序进行下去,真正走进员工的心里,只要是真性情的员工,除非自身原因,一般都不会提出离职。
2、用人部门在员工进入部门试用后,可能在引领新人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忽略了员工自身的个性需求,一味要求员工做这做那,所谓“爱之深、责之切”,就是这个道理。简单的说这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