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上述案例中,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事情:
一方面,公司的确在小李工作期间(一直到其合同期满)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事实判定,可能早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且小李和公司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小李作为人事人员很方便举证)。法律是有刚性的,因此,小李的诉求很可能得到支持。公司败诉的可能性极大。
另一方面,小李身为公司HR专员,且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由于其主观故意或客观过失,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如果公司其他人员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仅仅小李自己没有签订,那么可以判定小李由于工作职务之便,知法犯法,已经对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公司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来维护权益。
新社会形势下,国家一直在提倡持证上岗制度(虽然目前没有法律刚性),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人事法规,是每个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职务技能,其本人有义务进行知晓。因此,公司可以在这一点上及事实产生上对小李作出假设败诉后的追偿事宜;
最后,从根本上讲,此类事件的产生暴露了该公司没有严格的劳动合同会签机制及监督机制,岗位责任机制,从该例中看出,该HR部门领导没有做到核查,监督,检查,引导,教育职能,因此,这是每个HR部门负责人值得反思的地方。
我公司为民营公司,大体的操作为:
1.新员工入职交齐各项入职材料后,给予办理入职手续,其中包含劳动合同,经HR部门领导由公司总经办进行审核及签章;
2.公司要对员工建档包括员工花名册,员工合同签署情况等资料备档;
3.劳动合同续签一般提前2个月进行征求劳动者意见后进行;
4.假设入职当月员工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书面通知该员工进行签订劳动合同签订通知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否则将以严重违反公司用人制度进行合法解聘;
5.无论员工是否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或具体操作中疏忽了导致未及时签订,对员工的社保缴纳都应及时办理;
通过以上的事情,为我们各个层次从业者敲响警钟,具有严格的意义,无论从职业道德,人事法规,企业制度约束建设,岗位责任,流程标准化,劳动风险防范具有深远意义。
106楼 drn212
谢谢分享
105楼 醉清风chan
谢谢分享
104楼 double味
多谢分享。
103楼 小珍珍
学习了
102楼 灯火蓝山
好
101楼 hi花梦
学习了,感谢分享
100楼 成都听雨
支持
99楼 麻辣烫
我的观点与此相似,我们公司对合同的签订管理也与此大致相同
98楼 开到荼蘼花事了
学习
97楼 月影花形
学习了,感谢分享
96楼 捷报频传
谢谢分享
95楼 衣上酒痕诗里泪
学习
94楼 云韵悠然
感谢分享
93楼 小池
学习
92楼 没壳的蜗牛
学习
91楼 阳光下的大海
感谢分享
90楼 Alice7758258
感谢分享
89楼 清风藕塘
学习了
88楼 沉默的流星
学习
87楼 婀娜喵儿
学习了
123456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