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认为小李的做法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难以得到支持!但我们不能一概全轮,仲裁机构讲究的的是证据,维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公司举证不足,也有面临败诉的可能。
其实单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职业素养和管理层面的问题。
其一,作为小李,你的本职工作即及时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利用个人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其做法已经违背了职业道德,造成了工作失职。企业完全可以依此对其进行扣款。但公司做法的前提是要有证据做支撑,也就是其岗位职责,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损失证据等。
其二,作为小李的领导,也有领导监管不到的因素在其中。上司不可能掌控到全部人员的合同到期时间,但每个月也需要了解续签人员的数量,情况!否则,怎么做好部门的统筹工作。下属失职,领导必有责!
2、我们公司目前没有专门独立的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操作目前不是我在执行,依我了解:
针对新员工,我们都是入职即签劳动合同,期限统一三年。
针对在职人员,我们都有其花名册的,这其中就包括劳动者的资料信息,及合同签订时间(精确到日的),合同期限 ! 每个月针对合同即将到期的人员,专管花名册的同事会提前两个月报告给经理,给其一个缓冲时间!让部门领导决策是否继续续约。
4楼 凌风墨K
谢谢分享了!
3楼 小袁先生2
早上好!
2楼 韩驰
嘿嘿,妹妹也很早啊!留个言!
1楼 tophunters
如此早过来打酱油,肯定是个好贤内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