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李的诉求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从岗位职责上来追究,她是有工作上的过失且是故意过失,这点单位可以与其沟通,首先她是专门负责合同签订工作的,在自己的合同到期而没有按照公司的续订流程来制表上报给上司,这点就是故意的工作过失;而其上司在审核名单时没有审出缺失了小李的名单,因此,在单位也存在过失。故小李的诉求虽然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可以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的。
2、公司有合同签订的管理制度。一般来说,会规定符合首签的情形,并规定首签年限,同时也规定的续订的情况与要求,在期满前一个月单位与发是否续订的意向书给员工,并在满一个月前完成此项工作,对于单位不续订的情况按合同法补偿或与员工协商补偿;对于员工不续订的情况,按离职流程办理。总之,现在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以及国家对其的大力宣传结果,对于企业来说就要规范操作,尽量避免此类“只要员工申诉企业一定败诉”的纠纷,而不要心存侥幸,同时HR的工作也会更加顺畅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