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的诉求不予支持。作为HR专员的小李自己不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故意行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钻管理空子,公司可以通过举证来驳回小李的请求。
我们公司目前没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私营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还不是很严谨,员工也没有很强烈的维权意识,因为这边大多数公司也都没有与员工签订合同,只是事实劳动关系。甚至有些员工觉得签订了合同对自己也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也不愿意签合同。所以总的来说,大多数员工也不是刁民,毕竟还要在当地找工作,不会做太出格的事情,因此企业的风险不会太大。但从长远考虑,还是希望公司能遵循合同管理制度,这样才是企业发展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