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小李诉求应当不予以支持。因为从岗位职责来讲,管理劳动关系,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其工作职责之一,既然是这样,作为员工之一,那么肯定也包括他自己劳动的签订与管理,小李的故意不签订合同,在主观意图上是故意为这,从工作上来讲是失职行为。
公司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1、员工入职上岗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不办理入职上岗手续。
2、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当事人续签,同时发书面通知单,限期签订,并经本人签字留存。对于未在限期内续签的,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
3、离职人员,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发一式两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均须本人签字,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