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小李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这要看小李的所任职岗位说明书是否有明确?如果有明确说明,且小李也有签名确认,小李的做法属于利用职权之便做违背公司操作之事,从道议上讲是得不到支持的,但从管理上讲企业负管理失职的责任。
2)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只要是有点管理意识的企业都会有一套人事资源管理制度,员工入职操作流程、劳动合同签订要求等等。对于劳动合同,除了HR专员负责与员工签订外,还由HR部门经理签名确认,再由总经办人员盖公章,这样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3) 为了避免漏签、员工拒签等情况,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与工作上的麻烦,将劳动合同签订分为两类,一是新员工初次签订,当办理员工入职手续时,培训人员做完培训考核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后方可安排上班,一般签订三年期限,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二至三个月做试用期工作评估及转正调薪。二是第一次续签,续签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按不同职级约定期限,职级较高岗位一般期限为五年至七年,其他普通岗位在三至五年,第二次续签,无试用期,但此次签订时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基本上都是按劳动法执行。
为了避免劳动纠纷及提高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建议续签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越长越好,但一定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