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小李的诉讼难以得到支持。
小李在公司期间负责全面工作,在其履职期间,入离职手续以及劳动合同均由其办理,现小李以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实属本人故意行为,因此其要求支付赔偿金额没有道理。
虽然刚实行《劳动合同法》时,因为没续签合同判赔赔偿金的诉求大都会得到支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主管人事的职工在明知不签劳动合同违法的前提下,却出于个人目的在离职时提出单位没有与其续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藏匿或者销毁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因此我认为要求赔付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原因是小李作为公司的入离职以及合同的负责人,代表公司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工作,其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清楚。但他为了谋取双倍工资,故意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其不仅具有不签劳动合同的主观过错,而且还具有非法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这是造成双方劳动合同未续签的根本原因。从小的来说,是过错,从大的来说就直接是诈骗了,所以如果我是仲裁机构,将不予以支持。
我们公司的比较简单,合同直接签订,然后由人事专员同意管理。凡是用人部门需要调用资料的,需要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最高领导签字。人资部门需要本部门负责人和老板直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