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公司的HR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但在小李本人合同期满时因为其本人想跳槽,故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过后小李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对不签合同事宜做出赔偿。请问:
1、小李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么?
不可以
因为公司合同到期,续签合同是公司的职责所在,也是HR专员的职责所在,小李凭借自己的工作之便不签定合同,属于小李工作态度和工作失职,不属于公司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该追究小李的责任。小李因此提出仲裁不会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
2、你们公司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么?是怎样操作的呢?
有
一般为新招员工在员工办理入职时就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公司和本人各执一份,以便查询。
合同到期后,如果不打算与员工签订合同,提前一个月通书面通知员工,并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到期继续留用,则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合同修改必须让员工签字确认同意。
合同会有相关人员保存,要想调阅合同需持有领导批示同意的申请书方可查阅。